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学科的视角看,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都一直被广泛的讨论;对于法学领域来说,法理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对这个问题也都有所关注;即便进一步缩小关注范围至法理学的领域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也有着众多的不同进路。由于公共利益相关行政公权力运行实践中一直存在的较多争议,曾经一段时间中,围绕公共利益相关理论问题产出大量的研究成果出现。近来,虽然相关实践中仍不断的有公共利益热点案例的发生,然而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讨论热情似乎渐有减退。分析现有的对公共利益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此种现状的出现可能主要归结于以下等方面原因:第一,现有的对公共利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基本对公共利益争议的主要问题已有较为全面的覆盖,并且在每一具体方面都有较多的讨论;第二,虽然对公共利益相关问题有着众多的著述,但是对公共利益的基本问题还有着比较大的争议,对公共利益相关问题研究已经逐步的陷入“泥潭”之中,向前推进愈发困难。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则必须寻找新的研究方向,冲出这个“泥潭”。本文即以这种立场出发,从我国现行有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本中的含公共利益条款出发,通过对这些大量重复出现的含公共利益法律条文的分析研究,试图发现当代我国公共利益在法律这种最权威、最官方的文本中的意思表达。本文是通过三大部分展开对此问题的论述的,第一部分将通过对公共利益同在我国法律中与公共利益用法类似的概念进行比较,对公共利益的含义、法律地位进行辨析。第二部分将结合第一部分的分析,进一步对公共利益在我国法律中所做的意义表达进行探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做类型化探究,探索公共利益的表达机制。第三部分将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探寻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方向性的改进建议。通过上述的分析、探讨,可以得出结论,涉公共利益公权力运作实践中的种种现实问题产生的根源不仅仅在于公共利益理论上的争议以及涉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的问题,而更在于涉公共利益问题在立法上的固有瑕疵。所以,若想改善公共利益相关法律实践,则首先需从国家立法层面着手。具体来说,若想改变涉公共利益执法中的不良状况,抛开其他方式不说,需要在立法层面在三个大的方向进行完善:第一,解决公共利益法律规范操作性差的问题,需对具体语境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界定程序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第二,建立公共利益界定参与机制,使个体在牵涉到公共利益决定、决策中时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反馈个体的意见;第三,完善涉公共利益公权力运行的私权利救济机制。诚然,当下涉公共利益公权力运行实践中的问题可能不仅仅是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忽视从立法角度进行改进的话,最终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利益相关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