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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的存在都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契约法是对契约当事人的可期待利益提供保护,刑法是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保护,而侵权法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呢?最初,侵权法的消极理论认为,侵权法是一种行为阻却法和行为惩罚法,通过对被告和其他社会公众进行威吓和阻却,使他们将来不再实施同样或者类似的犯罪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法学理论已经放弃了传统的消极理论,采取侵权法的积极理论,认为侵权法实际上是权利保障法,它保护一系列的重要利益,防止这些利益被侵犯。此种理论在安全保障义务领域中表现的尤其突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如果可以合理预期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权益遭受损害,行为人就需要采取某些措施来防止这些损害的发生。而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依学界的通说来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法律为经营者设定的,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限度内的法律责任,主要限定在其提供服务的相关区域之中。主要是指经营者在为相关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时候,对在其相关的服务区域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学说发展和立法承继的结果。近几年,我国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比较热烈的讨论,主要是通过对各国的比较研究与分析,在总结各国法律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法律发展现状与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初步探讨。但是,由于我国现代法律体系起步较晚,明确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提出最早在2003年,理论研究也较晚,因此存在很多的不足,尤其是经营者如何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引,既使是司法实务也比较难以衡量,无法使经营者合理尽责从而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的内容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通过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与发展的研究,探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依据,在这些的基础上总结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特征,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更深入的了解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后,进一步分析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进一步区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从而为下文论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履行做铺垫。第四部分,主要是在总结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参考标准的基础上,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的范围,对经营者应当怎样合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提几点建议。在本文中,笔者综合运用了比较方法、解释方法、分析方法等方式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