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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资源,世界各国都把对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作为重要的工作进行推进,我国也不例外。保证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最重要的是将拥有信息量最多的政府所保有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本文第一章是绪论,主要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之法律规制的相关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作了说明。本文第二章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概述。笔者将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接着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两大理论基础:人民主权论和知情权理论。继而笔者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现状。在本章最后,笔者着重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基本种类,主要包括利益标准类信息、需要标准类信息、法律标准类信息、信息内容标准类信息。笔者写此章的主要目的是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括作梳理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本文的第三章是当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谈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所存在的问题时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身出发;二是从实践角度出发。本章主要指出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这是立法本身的问题。第二,肯定列举立法模式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标准模糊,这是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九条而进行的论述。第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受限于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国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于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列举种类较少、保密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国家秘密任意扩大、商业秘密的适用较难、个人隐私的界定不确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实践中界定比较难,因而直接影响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确定。第四,须重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存在的问题。第五,存在着“灰色地带”的政府信息。第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缺乏监督机制。本文的第四章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法律规制的路径。笔者针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法律规制路径。一是,确立知情权的宪法地位。笔者认为知情权以宪法保护作为强大的后盾行政机关将会更加认真的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是,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笔者建议采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采用这一原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两个问题:对于肯定列举立法模式规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标准模糊问题,就无需进行细化和解释,因为条例使用的概念本身就是难以界定的;采用这一原则,“灰色地带”的政府信息也将不复存在。三是推进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四是,严格限制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遵循两个原则,健全保密审查机制限制国家秘密的范围,增强对对商业秘密适用的准确性,尽快制定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加对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列举等这五个具体的建议。五是,进一步增强对须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六是,建立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监督机制。本文的第五章是结语。在结语部分,笔者主要就法律规制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未来进行了展望。笔者希望通过提出的具体路径来规制我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