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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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很多产业在“互联网+大数据”组合的推动下,有了快速的发展,找到了新的发展契机。然而,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被更多的人挖掘,当人们在享受着“大数据+互联网”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频繁的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泄露。随之而来就是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地理定位、恶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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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很多产业在“互联网+大数据”组合的推动下,有了快速的发展,找到了新的发展契机。然而,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被更多的人挖掘,当人们在享受着“大数据+互联网”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频繁的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泄露。随之而来就是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地理定位、恶意推荐、网络暴力等侵犯了我们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哪里有利益哪里就会有呼应,基于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形成了专门的个人信息倒买、倒卖的黑色利益产业链,导致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收集、使用。眼下现状,引发了我们对该问题的深思。本文主要通过三个部分来分析大数据时代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问题。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来进行阐述。个人信息是指那些与个人人身或者个人财产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私密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行踪轨迹、财力情况、支付账户等。跟传统的时代下相比,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征,例如个人信息的范围更加广泛、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价值、个人信息的分类更加明确,种类更多,对个人、社会、群体都有广泛的影响力。将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后果进行简单分类,可以分为对当时事人影响较轻和对当时人影响较轻重两个方面,从正面说明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基于个人信息特征的变化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害引出个人信息需要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实意义,民法是研究私人法律主体的法律,坚持“人”法和“人”的主体地位,现实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牵涉的往往是私人民事主体,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法,起着基础地位的作用,在民法中将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制可以为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建立理论基础和起到指导性地位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了大数据时代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从当前的民事立法和现实的司法实践两个方面阐述,得出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个人信息范围还未被确定及个人信息权未被确立、原则指导规则,缺乏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制度不健全,日常实践中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不明确,不好对行为合法性进行鉴别,导致法律保护存在阻碍和难度。个人信息的民事利益与隐私权适用混乱,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民事利益放在隐私权下进行保护,导致法条适用混乱,个人信息被侵害说成个人隐私被侵害。第三部分在论文前两个部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以及大数据时代,民法典编纂的视野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问题和现状分析,在此理论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大数据时代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完善路径,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要确立个人信息权,因为只有把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才能充分的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适用,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客体范围存在着重合,但是实际上两者侧重保护的对象并不竟然相同。三是合理划定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标准,明确标准才能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上的保护。四是厘清民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适用,通过梳理民法、行政法、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并重点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来厘清民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适用问题。五是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我们发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起被放在第六章,根据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使用混乱的现状,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放在一起进行法律条文的规制具有其固有的弊端,所以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单独成章。六是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责任制度,在民法典草案编纂之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责任制度并未在民法中加以任何规定,随着现实对法律保护的需要,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简单的规定,但是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构成的法律要件、责任承担的方式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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