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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为该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将包括控制下交付在内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中,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案件材料的证据资格,从而结束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刑诉法中长期存在立法空白的状态。 控制下交付是联合国三个国际公约即《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推广使用的特殊侦查手段,其在打击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及财物的犯罪活动中越来越多地被侦查机关所采用。我国作为上述三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将控制下交付相关内容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国内长期司法实践法律化的体现,更是我国刑诉法接轨国际公约、承担公约义务的重要法治化标志。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侦查手段,成功的控制下交付是通过高科技手段对违禁品(财物)的流转进行监视与对嫌疑人的交易进行控制从而达到在丝毫不被察觉的情形下人赃俱获的办案效果。这样的办案特征与常规的侦查手段相比,其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准确而高效。但由于采取该种手段侦办案件,嫌疑人的主动防御机会很小或是几乎不存在,所以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制控制下交付,则其很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从而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一直是刑事诉讼领域的热点与难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修改之前,控制下交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客观存在,其在实体性与程序性上存在诸多问题。以刑事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为例,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采取审批与执行控制下交付手段仅凭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文件操作,缺乏法律监督与侵权救济途径;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法庭审理阶段,通过控制下交付取得的案件材料受制于证据资格的局限,在无法区分经过转化处理的案件材料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无法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新刑诉法中对控制下交付内容的新增,是就上述问题的完善从立法层面迈出的可喜的第一步。然而新刑诉法并未解决控制下交付的启动程序内部化、法律监督形式化、所采证据质证的非常规化等诸多细节性问题,离健全的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体系的确立还有一定距离。本文就上述问题的完善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在不远的将来为控制下交付的精细化立法提供参考。 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控制下交付的国际兴起背景及其在我国的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并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证了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在总结公检法三机关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了新刑诉法修改前控制下交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新规定出台的积极意义,并就新刑诉法中尚未解决的控制下交付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论文第三部分是对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取得材料的证据资格已经没有法律障碍,所以侦查机关对该证据的收集、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以及审理机关最终对该证据的认定都必须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其次,侦查机关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需建立在限权与慎用的基础之上。在此基础上,笔者分别就健全对侦查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法律监督,确保律师对通过该手段收集的证据进行阅卷提出了完善建议。因为控制下交付证据的特殊性,笔者还就审判机关对控制下交付所得证据的认定方式以及法官庭外认证权慎用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