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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在我国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但是我国以前的社会保险只是团体性的,而不是全民性的,伴随着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范围逐渐转向了全民性。我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政策性较强的法律,其更加注重的是社会保险全民性的实施。相对而言,法律性较弱,其中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带来的争议的处理,则规定的更少。但是只有保证权利的救济才能保证权利的真正实现。此外社会保险法是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社会法不同于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其同时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性。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也就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性,而传统的法律关系一般都可以划归公法与私法两种,我国对相关争议的解决模式也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不能采用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救济方式,而应发展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程序法。所以有必要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险争议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救济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分析本文的主题:第一部分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分析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结合我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分析出我国现行法中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同时对各种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指出各种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其中有公法关系特性、私法关系特性、甚至公私法复合关系特性。此外还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所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成立的时点事关整个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成立,所以对其成立时点进行论证。参照我国台湾学术界的观点,笔者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及被保险人建立相关信息的档案为社会保险法中的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的时间点。第二部分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并且对社会保险争议进行分类。此外还因为社会保险争议的性质直接影响社会保险争议采用何种救济程序,所以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性质进行了论述。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社会保险法》无疑是基础性法律,所以基于社会保险法文本,对我国现行法中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采取的救济方法进行了整理,发现我国并没有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到相关救济程序中去,且对相关社会保险争议,还运用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来处理,使得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得不到救济。第三部分论述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针对社会保险的特殊性,德国采用专门的社会法院和行政法院来解决相关社会保险争议,并且制定有专门的《德国社会法院法》。而我国台湾也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中。此外德国和我国台湾针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都是以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审议为起诉程序的前置程序。第四个部分基于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处理社会保险争议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前文论述的我国现行法对于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方法的规定。整理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制度的途径,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今后相关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总之,本文希望首先通过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我国社会保险法里面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继而通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整理出相关社会保险法律争议及我国现行法关于相关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途径。然后结合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经验,提出笔者对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更好的保障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