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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诞生已逾千年,近年来公司商事实践和公司法的新发展将债权出资制度深化发展。对于我国而言,该制度自诞生之初适用实效一直没有达到设计者的初衷,原因在于更新不足。如果不能应商事实践的要求不断完善,任何制度改革也只能在制度原有基础的扩张和缩减之间逡巡不前。学界关注债权出资问题,不只注重制度价值的重新评估,更需要贡献才智、完善制度、提出对策。本文通过对债权出资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求及类型化分析,为优化设计我国相关制度献言献策。第一章对我国债权出资的首个“债转股”案进行研究,指出其背后蕴藏的债权出资可能。在中国,限定债权出资的形式不足以适应债权出资的趋势,需要厘清债权出资的内涵与外延。第二章通过阐述债权地位、资产信用和现物出资等理论的发展,揭示出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除了顺应债权的优越地位外,债权出资的出现为股东提供了更具效率的出资模式,打破了以往资本信用下的非效率。第三章通过讨论合同之债出资的可行性与障碍,指出要修正合同之债必然可以用于出资的论断,非适格的合同之债不足以出资。因为出资的根基在于出资人能够提供确定价值的资本充实公司,故判断合同之债的出资可能必须立足公司,重点关注合同标的物价值、流通可能及单务性。第四章考察非合同之债的出资可能,对其出资缺陷进行分析,明确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以出资的障碍所在。但质疑将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单方允诺之债排除于出资债权之外是否合理。鉴于两者在流通性和稳定性方面的特点,如果不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均存在出资可能。第五章特殊债权出资是债权出资制度的特殊领域,通过对普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票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权利证券化带来的高流通性契合了债权出资的需求,同样应当纳入出资范畴。第六章对债权出资制度在中国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分析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别探讨了公司法如何确立债权出资制度的原则、如何强化制度设计的实际效用、加强债权交付的程序控制和创新债权估值程序等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