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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汽车为代表的现代交通运输工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如果突然没有了汽车,那么整个社会将陷于瘫痪。但是,在现代交通工具给社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难题。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民汽车保有量不断加大,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对我国社会生活造成很大影响。通过刑罚来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惩罚和教育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主要通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对于其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颇有争议。本文分四个方面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论述,希望笔者的观点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罪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现状(包括立法模式和立法概况),对其达到初步、全面的了解。然后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重点分析、讨论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论证,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本文第二部分针对《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之规定在刑法学界引起的是否应该引入共同过失犯罪、特别是过失教唆犯理论进行了讨论,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归纳,提出了笔者对以上规定的理解。本文第三部分对在刑法学界颇有争议,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的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从逃逸的内涵以及其主观心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本文第四部分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以及我国《刑法》对醉酒驾驶的规定,对醉酒驾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笔者对酒醉驾驶的理解,并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