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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是这场改革的重要一环。但是,庭审虚化却是我国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多数学者认为庭审虚化的原因在于立法允许法官庭前进行阅卷,而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就需要通过改革案卷移送制度,禁止法官庭前阅卷,以防止法官产生“预断”。但是庭审法官庭前阅卷与庭审虚化有何联系?庭前阅卷真的是造成庭审虚化的罪魁祸首,废除法官庭前阅卷制度就一定能够实现庭审实质化吗?本文将在对庭审实质化进行解读的基础上,按照立法演进的脉络,分析1979年、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法官庭前阅卷与庭审虚化之间的关系,并探究在我国保留法官庭前阅卷制度的四千前提下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路径。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全文共三万字。第一部分研究1979年《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法官庭前阅卷与庭审虚化的关系。在当时的制度背景之下,法官庭前阅卷只是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当时之所以出现“先定后审”现象,原因在于法官普遍不具备开庭审理案件的能力,以及审委会与上级法院对法官行使裁判权的干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对法官裁判案件也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辩方并不具备与控方平等对抗的条件,无法通过与控方的平等对抗促进审判实质化进行。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刑事判决往往在开庭前就已经作出,开庭审判只是走过场。可见在1979全案移送制度背景下,造成庭审虚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官庭前阅卷很难说是庭审虚化的原因,至少很难说它是庭审虚化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研究1996年《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法官庭前不阅卷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在主要证据移送制度之下,刑事庭审虚化的现象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的改善,反而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庭审虚化的程度。当时造成庭审没有实质化以及庭后“默读审”的原因,还是在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中所遗留的侦查中心主义、控辩对抗不平等以及法官不能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弊端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仅仅只是对案卷移送制度以及防止法官阅卷这一方面进行改革,而不触及其他重要的因素,庭审实质化并不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第三部分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法官庭前阅卷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与1979年全案移送制度背景相比较,2012年刑事庭审的法官队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官的素质、裁判能力都得到了提升;而且2012年庭前会议制度的诞生、案件繁简分流等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审委会”对合议庭独立审判干预的降低,在这些条件的的综合作用下,法官庭前阅卷对庭审实质化不利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相反,法官庭前阅卷反而有助于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形成疑问,进而明确庭审的重点,通过庭审排除法官的疑问,这对于发现案件真实、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庭审实质化进行,具有积极作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侦查中心主义会得到一定的抑制,辩护职能得到进一步扩张,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结构进一步巩固,法官审判能力也会随着员额制改革、法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得到更大的提升,这些因素的转变都对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有极大的帮助。因此,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之下,保留法官庭前阅卷的做法会取得更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