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对公司正常退出机制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而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是公司清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以及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后须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清算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均是一些原则性条文,立法的粗糙导致我国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法律规制中遇到诸多瓶颈。现行《公司法》关于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是从1993年《公司法》延续至今。当时的公司立法禁止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初衷主要是强调国家管理,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带有比较明显的国家本位色彩。而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种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的管制型立法理念会在保障交易安全和提升市场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呈现失衡状态。《公司法》虽然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未明确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以及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享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当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正处于实施阶段,警告这种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戒的行政责任并不能达到处罚公司的效果。而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公司解散后,清算是救济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途径,清算中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对债权人的唯一担保,将公司在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统统予以没收的处罚措施极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行法律将公司在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的财产收入予以没收的规定并不具有正当性。并且,公司登记机关在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表现出具体实施机构不统一以及公司登记机关执法实效性不强的现实困境。为了对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经营活动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首先法律不宜因为过分注重交易安全尤其是静态的交易安全而牺牲市场经济效率,规制的价值理念应当回归到注重市场效率的提高。同时,规制过程中还需平衡债权人、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其次,对清算期间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判定,需从《公司法》限制公司清算期间开展经营活动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公司因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次,关于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当经营活动正处于准备阶段,对其予以警告可制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当经营活动已经在进行中,应采用责令立即停止的责任方式;若经营活动已实施完毕并且获取了收益,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静态的安全而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有可能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现行《公司法》应从注重市场效率以及发挥公司财产社会价值,更大程度地保障清算中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取消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中的“法”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后,对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监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但是,建议各地在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中专门设置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或企业监督管理科,对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监管,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分别从案件来源、调查取证以及听证程序等环节增强执法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