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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是每一位公民应当拥有的权利,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关系到居民的自身利益可否实现,更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考虑到不同群体的类别和不同人群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存在多种住房供应机制。对于解决和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能仅依靠现在实行的市场化的商品房制度以及由国家政策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廉租房制度,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也是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以比较研究为视角,通过分析国外住房保障较为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及各地的实施现状,对我国住宅合作社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并结合问题和实践情形分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部分,首先对住宅合作社加以界定,分析其作为住房供应机制之一的特殊性。其次,住宅合作社制度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公共廉租房制度和商品房制度之间的存在异同,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住房供应模式。再次,重点分析住宅合作社存在的理论基础,以住宅权保障理论为基础,在交易费用理论的框架下,住宅合作社在平衡住房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上以及降低因住房需求者竞相购房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这两方面上拥有独特优势,此外,合作社理论为住宅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指导。第二部分,介绍以德国、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国外住宅合作社的相关制度,在介绍上述国家的具体立法基础上,对各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地位、立法模式、政府支持、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的立法加以评价,以供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的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住宅合作社的法律现状以及仍存在的问题,我国住宅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立法层次低、房屋权属不清晰、现有法律依据缺乏执行性、监管存在空缺以及缺乏政府有力扶持等问题。第四部分,在分析出住宅合作社存在的制度问题基础上,提出我国住宅合作社立法的相应建议和对策。首先应制定《住宅合作社法》以提高立法层次;其次结合住宅合作社的权属和流转,房屋权属归社员更妥当;再者通过细化住宅合作社组织的法律规定,增强现有法律依据的执行性;以及强化监管和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可供操作的住宅合作社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