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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宠物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甚至成为家庭中的成员。在民法上,宠物有着与一般物不同的法律属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宠物身上承载的人格利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宠物身上承载的人格利益,当心爱的宠物被他人侵害受伤或死亡时,宠物主人往往会感受到精神痛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宠物“探视权”的纠纷与宠物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宠物的法律地位。在对宠物的救济中,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有时却有霄壤之别,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宠物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由于立法的缺失,这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难题。冷传莉教授提出的人格物理论迎合了当下的司法需求,宠物在满足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成为人格物,即宠物之人格物化。将符合条件的宠物归入人格物的范畴,一方面彰显了宠物区别于一般物的特殊法律属性;另一方面权利人有了请求人格权保护的依据。在人格物理论下,可以有效解决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难题,这也是宠物之人格物化的必要性所在。宠物之人格物化的目的在于确立宠物的人格物法律地位,对宠物上具有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进行双重保护,核心在于对人格利益的救济。本文围绕宠物的人格物化展开分析和研究,以现有的理论和文献为基础,以司法案例为引导,以所有权人的人格利益保护为立场,提出宠物之人格物化的问题。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绪论中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主要研究方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宠物之人格物化问题的提出,通过列举三个经典案例,并对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宠物之人格物化的问题,主要有宠物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宠物受损时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第二部分是宠物之人格物化的正当性分析,主要包括宠物之人格物化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必要性分析从人格物理论、司法实践以及民法人文关怀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合理性分析从人格与物的融合、宠物与人格物理论的契合、以及宠物人格物的双重价值进行阐述,可行性分析从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我国法律的认同、以及对反对派的反驳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宠物之人格物化的国外法考察,主要包括宠物法律地位的国外法考察、宠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外法考察,以及通过对不同法律规定的分析与思考,指出我国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宠物之人格物化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确立宠物的人格物法律地位、确立宠物人格物的识别标准、宠物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规则。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