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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现代金融环境中电商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逐渐兴起,出现带有多样性的新型特征的犯罪形式,对理论的冲击和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制带来了一些难题,如从2016年至今出现多起的行为人采取覆盖或偷换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取财的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案情比较简单,但是在定性上却引起了众多争议。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其中诈骗罪说内部又有分歧意见。盗窃罪说与诈骗罪说争议不断,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是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之间的意志交流,具有交互性,被害人应当对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有认识,不止是对欺诈结果的认识。行为人要有欺骗他人的主观意思,使得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基于这样的认识错误,被害人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自愿作出的财物处分行为,最后其财产遭受损失。行为人采取的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其目的不是要与商家之间有意志交流,恰恰就是不想让商家发现行为人的偷换行为,也就是说商家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二维码被换,行为人的这一行为也不是属于使被害人不作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二维码的偷换行为就是一个简单的行为手段,没有与商家或者说是顾客有一个信息上的交流。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刑法处罚上盗窃罪的入罪门槛较低,基于刑法法益保护和被害人自我保护的原则,盗窃罪比诈骗罪更值得被谴责,诈骗罪中被害人具有自损行为。盗窃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是互斥的关系,在行为手段上可能会重合。二维码案中被害人商家对于财产没有进行自愿性的处分行为,也未指示顾客处分对该顾客的价款请求权,所以诈骗罪不成立。二维码案中行为人占有的是顾客对银行的债权,商家损失的是对顾客价款请求权,两者因为商家与顾客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是同一性的,所以行为人侵犯的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成立盗窃罪。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前的形势催生出的犯罪新形态对案件的定性带来的挑战,第二部分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为先导,对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观点进行梳理评析,找出新形态下犯罪的特征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难点。第三部分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理论界限,第四部分在刑法法益保护和被害人自我保护对构成要件的影响下,找出两罪的区分关键点为从行为构成上分析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之间的意志交流是否存在;接下来,第五部分与第六部分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进行详细分析意志交流性是否存在;最后结合前文的所有理论分析得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定为盗窃罪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