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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生存的根本,也是一国根本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土地特别是耕地流失的情况非常严重,已经直接危及到全民族的根本生存问题。其核心原因是对农民主体的土地产权利益保护不够,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能力。这个问题在现行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上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集体所有权主体定位不明、农民承包经营权能不稳定、集体集中经营权能弱化以及国家(政府)对土地征收过多过滥,从而通过对农民利益的影响机制,在土地的数量、质量和经营效益三方面直接影响了耕地保护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产权结构。要有效保护耕地,应当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其土地利益的保护,而关键因素之一则是改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土地制度。 遗憾的是,这个很重要的原因尚未被多数学者所认识,因此在目前学界提出的各种对现行承包经营体制的改革思路中,虽然不同程度地明确或改革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如提出国有论、私有论、强化集体主体论、虚置集体主体论等,但由于未能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构,因此都不能完全解决包括现行体制带来的包括耕地保护在内的一系列问题。这一结论也为国外土地政策和立法的运行实践所证明。 在总结分析国内外现行或已有的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强化农民土地权利主体地位与公有制经济制度相结合的新制度,即变土地权利的联合为所有权份额的联合,实行农村土地的村民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改革,包括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主体相统一,以村民个人为法律权利和经济生产的基础、以村民(代表)大会为组织形式和所有权行使的机构、以联合生产为途径的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通过权利机制和价格机制制衡政府的不当征地行为等,并实行土地权利登记备案制度。制度上的这些改革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长期保障,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民更有意愿,也有经济和法律能力进一步有效保护耕地,提高农地生产经营效益。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新的所有权制度不是对集体所有权的废除或改革,而是对不清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农民地位的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