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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结合相关国际组织以及WTO争端解决有关实践对风险评估原则的理解,运用法理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对《SPS协定》中的风险评估原则进行研究。全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论述了《SPS协定》是各国为了保护食品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健康安全而纷纷制定检验检疫措施标准和国际贸易发展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SPS协定》赋予了成员方采取SPS措施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SPS措施的采取必须基于风险评估原则,由此创设了成员方实施风险评估的义务。接着,本章援引国际组织和《SPS协定》相关规定,就“风险评估”产生背景和含义本身做出论述并将风险评估分为两类:对源于虫害或病害之风险的评估,以及对源于食品、饮料或饲料之风险的评估。最后,本章具体分析了《SPS协定》中风险评估原则的体系结构:风险评估定义——明确风险评估的义务——阐释风险评估的考虑因素——临时性措施的采取,为笔者在下文具体论述风险评估原则的具体适用做一铺垫。第二章结合争端解决机构的4个重要案例具体论述了WTO关于《SPS协定》风险评估的相关实践。作为国际法的新领域,WTO法学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似乎也正遵循着“司法造法”这个规律。风险评估原则的发展也正归功于争端解决机构对涉《SPS协定》有关争端的解决。本章介绍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涉及《SPS协定》风险评估原则的四个典型案例:澳大利亚鲑鱼案、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日本农产品案和欧共体转基因食品案,其分别涉及了动物和植物病虫害风险评估、食品风险评估,相关案例的背景介绍和争端解决机构对涉《SPS协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解释和运用为笔者在下文详细评述风险评估原则做一铺垫。作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在第三章就《SPS协定》风险评估中的众多争议点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及法理分析,阐述了笔者的观点。这些争议点包括:风险评估与SPS措施之间“合理”联系之争、“零风险”与“可接受的风险”之争、风险评估方法之争——定性风险评估和定量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主体之争——SPS措施采取成员方/SPS措施采取成员方以及其他实体、风险评估证据之争——非主流科学观点是否可以采纳、风险评估项下的举证规则之争、风险评估考虑因素以及条文所列诸项因素是否都必须得到考虑以及诸项因素是否穷尽。任何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为本国实践出谋划策。本文最后一章,总结中国所面临现状,并从进口和出口两方面提供风险评估应对建议,以实现充分利用风险评估原则,实现进口时保护本国环境安全和国民健康,实现出口时少遭受SPS措施滥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