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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形势趋向复杂化,各国海关为应对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双重挑战,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由此,全球海关进入了一个大变革的时代。欧美发达国家海关由于其先发效应和领先地位充当起了改革的先锋,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各种新理念和新思想,并逐步意识到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是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欧美发达国家海关建立与企业伙伴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为了有效应对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国际贸易和国家安全的威胁。
世界海关组织在对欧美海关保障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并将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作为实现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两大支柱之一,并引入了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概念,即经认证的经营者,以推动海关与商界伙伴关系的建立。
海关—企业伙伴关系是中国海关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基石,AEO制度是中国海关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的必然选择。根据《标准框架》,中国海关积极进行AEO制度的国内法转化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AEO制度对中国海关而言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框架。实践层面,无论是海关还是企业都面临着众多难题,集中体现在海关与企业没有深刻理解伙伴关系的内涵,结果是海关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仍旧居于从属地位,这与AEO制度倡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相差甚远。为此,在构建中国海关一企业伙伴关系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关企双方的责任与作用。海关需要转变管理理念,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保障便利措施的执行和企业利益,积极寻求AEO的国际互认;企业需要履行诚信守法的责任,并按照《标准框架》的要求关注贸易安全,实施安全防控措施。海关和企业双方应当共同致力于建设正式、平等的沟通交流机制,双方互相信赖,展开全方位深入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