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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伊始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表明我国企业改革已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这期间,尽管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时光进入21世纪,面对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每一个角落时,我们愈感建立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激烈的世界竞争不仅需要我们对原有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改造,而且更需要我们在企业公司化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我们应将原来大量存在的规模小、实力弱、技术落后的单一企业改造为通过资产联结为纽带且以母子公司为其主要模式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迎接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式下所带来的国际合作与竞争。 诚然,母子公司模式的大企业集团的建立,需要先有理论的深刻认识,再用来指导实践。对我国而言,母子公司本身也是从国外引入的新生事物,对其彻底清楚的认识尚需要一个过程。就目前而言,我国理论上对母子公司的认识尚不清楚,对母子公司概念本身尚无统一的界定,各种学说是众说纷纭。这些差异反映了我国法律的继受性、移植性的特征。学者对继受而来的公司法理论的态度的差异,影响其所持观点。笔者正是在追踪这些理论渊源,剖析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试着提出了自己对母子公司的认识:母子公司是指公司间基于控股或契约关系而使法律人格各自独立的公司之间形成的联合与控制关系的公司结构形式。其中,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股份或出资、或通过契约,从而实际控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与此对应,其一定比例股份或出资被另一公司拥有并实际受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或通过契约其经营活动被别的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称为子公司。从上述可知,母子公司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主体,显然会有其法律上的个性特征。这些特征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子公司之间在经营管理上的控制性;母子公司形成的基本方式为控制和契约。 在市场经济中,母子公司之所以如此受决策者和投资者青睐,是因其顺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通过对母子公司的经济分析,我们发现母子公司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往中,能满足其他主体的需要是其他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总之,母子公司体现着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其本质在于盈利性。而母子公司的法律性质,无论从法律对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确认的企业组织法角度看,还是从法律对其行为调整的行为规制法角度看,母子公司都是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统一体,是法律拟制之人。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巨大的经济法律价值,母子公司也不例外。母子公司虽具有、. 一_,、、二,.、,.一夕、.厂/刁刃J止乙.宁口物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也有很多,给现行法律及其实施带来了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涉及法律这一庞大系统工程的方方面面。限于文章的篇幅和性质,本文着重就引起的公司法上的问题做出研究。 母子公司对公司法律制度方面所引起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关于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问题;二、关于受害子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三、关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问题。当然,为了体系的完善,文章也就引起的除公司法外的税法、反垄断法上的问题做粗略的探讨,并相应的提出了解决办法,对这些解决措施不再单独分部分来谈。针对母子公司对公司法的挑战,文章的第四部分着重谈公司法律制度对母子公司的调整。公司法应确认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一般规则一有限责任原则。当然,我们尊重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而享有有限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不闻不问。所以,作为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规则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责任便应运而生。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子公司债权人.保护和规定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确立股东代表诉讼义务以保护子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对公司相互持股特殊调整,我们应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政策,尽可能减少其消极后果产生。 任何理论研究的最终落脚点是落实到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对母子公司理论研究主要是为我国母子公司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纵览我国母子公司发展的历程,既体现出不同时期理论的引导作用,又反映我国具体社会环境及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母子公司发展的影响,因而形成了我国母子公司发展的特色。理论的繁荣同样会促进法制的完善以保障母子公司的发展。具体而言,法律应从宏观的制度环境和微观的具体制度设计来促使母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