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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欠完善,各个领域都需要制定法律来规范,立法任务巨大,难免有些领域出现立法缺位现象,已有的法律也存在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程序规范的问题,各地政府及部门为了管理社会,制定了许多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社会管理,然而由于立法水平的有限性,难免会出现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制定了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打着“规范性文件”的幌子实施违法行为,使公民利益受损,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因此有必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异议审查制度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督方式,而且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们也看到公众在规范性文件监督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但是该制度还不完善,在具体的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立法层面,缺乏统一的立法,各地的具体操作规定的不一致;在程序方面,缺乏统一、全面、科学、具体的程序来保障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实施;此外,在机制方面,缺乏信息公开、回复反馈、救济机制等保障制度来保证该制度的良好运行。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进行专章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在专门的章节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审查机构及责任、审查程序及各个阶段的处理期限等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具体审查程序,构建制定机关前置审查程序和备案机关的复核程序;三是构建公开的审查程序,完善备案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引入公众参与审查程序;四是构建完善的处理程序,构建健全的反馈机制,明确告知的内容、时限、不及时告知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应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