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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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制度是TRIPs协议提出应予保护的继商标、专利及著作权之后的又一重要的商业标记,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都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的含义、申请与确定标准,管理模式及保护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何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保护地理标志的谈判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们的立场,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利益至关重要。基于以上认识,本人决定将毕业论文的选题确定在研究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及其运行实践方面,期望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历史和现状的研究,通过对中国地理标志制度与西方地理标志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立法模式、构成要素、审批标准、监督主体、监管主体等制度设计,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为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可能。   本论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概述。首先阐述了地理标志的由来;其次,对地理标志的含义进行论证;通过对《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两种解释的分析,可以推知原产地名称是一种标示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商业标记。它不仅仅是一般的标识品来源地的标志,而且还对其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证明、担保其品质、产地、制造工艺、精确度以及具备其所表明的出处(原产地)直接相关的特定品质的作用。同时详细分析了地里标志与产地名称商标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再次,回顾了地理标志在我国的历史沿革。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存在这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另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进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为此,本文从以上两条主线依据时间顺序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进行了回顾。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就基本法律规定而言,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只是初步的、不明确的给予其一定程度的保护。并且这种法律保护,多是从禁止非法使用的角度讲的,而对于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如何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等方面,则没有任何规定。很显然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名称,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在实践中大量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事实,也正好佐证了这一点。第四,中外地理标志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条约中有关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保护内容,我们发现其他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方式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专门立法保护方式。此类立法模式以法国为代表。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日本、瑞典等国家就是运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3、商标法的保护方式。4、混合保护方式。此立法例以西班牙为代表,即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而就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现有保护体系而言,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进行保护,还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原产地标记的行政认定来保护地理标志。这两种保护体系之间,在保护标准、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而且两套机构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出发认定和保护地理标志,也造成国家有限的财力和人力资源的浪费。笔者以为,应当取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原产地标记的行政认定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做法,只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做法。   第二部分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的困境。通过对我国首例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案件和印度大吉岭茶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解析论述阐明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存在的四大困境:1、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意识,加之我国法律中一直没有对原产地名称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很多原产地名称被国内外企业随意滥用,从而使不少原产地名称逐渐地演化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代名词。2、国内的一些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企业“鼠目寸光”、“杀鸡取卵”的作法。3、近些年来,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存在众多无各自商标的企业。4、在全球范围内,所有的地理标志主要都面临着两种风险,其一源自地理标志被广泛地用于标示地域上毫无联系的一类产品,另外一种则源自地理标志被淡化用作近似或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此外,不同管辖区之间存在的大陆法和习惯法的差异这一难题也进一步增加了执法的复杂性。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地理标识制度的对策。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对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进行申请、审批、管理及保护做出特殊规定,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和理顺下列问题:(一)立法原则上的突破:1、在国内的立法方面,应有立有废。2、在立法上规范、统一用语3、建立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二)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三)明确保护地理标志的部门及职能。(四)理顺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五)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六)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强化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八)加强国际保护。总之,只有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标准,构建我国完整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即以商标法为主,其他立法为辅的保护模式,通过高于单行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形式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及制度、统一、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地理标志的标准、理顺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才能适应入世后的国际形势,切实保护我国产品的知识产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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