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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现代“税收国家”发挥职能作用的物质基础,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所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就成了保障国家职能正常发挥的重要条件。但是,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利益为诱导的经济形式,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商品生产者追求的目标。纳税是纳税人将自己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国家的过程,其直观的感受是一种财产的损失与“剥夺”,加之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与固定性,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收的抵触情绪。纳税人采取各种方法规避税款的缴纳,无疑将会给国家税收造成危害。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和税收代位权同属于税收保全制度,共同服务于税款的征收。税收撤销权在防止税收不当流失以及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它是一个涉及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冲突的税法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了更好的平衡各方利益,在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维护交易安全和私法秩序的稳定,研究如何构建和完善税收撤销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首先就税收撤销权制度作了一般分析。主要从税收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阐述了税收撤销权的由来和设立的必要性,并从税法学和法理学的视角挖掘了税收撤销权的理论基础,从而为税收撤销权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其次,就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进行了评析。税收撤销权确立了税收之债的地位,有效保障了税收债权,完善了税收保全制度。但实践中,税收撤销权仍存有瑕疵。该部分从税收撤销权的性质不明、引起的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以及债权人撤销权自身的局限给税收撤销权带来的不足,对我国目前的税收撤销权制度进行了评析,详细的阐述了现行税收撤销权存在的弊端,为下文的具体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最后,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在研习学界各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对策建议:一是明确界定税收撤销权的性质;二是完善《税收征管法》,以增强税收撤销权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对税法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使税收撤销权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