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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商品、服务贸易、资本流动的规模不断地扩大,形式不断地更新,技术的传播使得各国的经济发展在不知不觉中不断趋于一致,跨国公司出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考虑,凭借其自身跨国特性,利用各国税制的区别,特别是各国存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以使得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资金雄厚,他们的大规模发展使得各国为了吸引其投资的进入,开始采取各项税收竞争手段,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找寻最有利于其发展的投资地、纳税地等,这使得国际税收竞争空前火热。国际税收竞争加剧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对他国税基的侵蚀和跨国纳税人更多国际避税渠道。随着跨国公司避税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和政府往往难以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以规制跨国公司这一避税行为。通过研究和分析谷歌公司与微软公司所运用的类似的三明治结构,研究世界上比较著名的典型跨国公司运用税制区别来实行的避税手段,借用多个税制不同的国家,建立复杂的避税途径。从而提出了根据传统的概念及理论,对这一转让利润逃避税收的行为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区分其经济及法定所有权,导致可以通过一纸协议就简简单单的进行成本的转移,以及美国原本出于简化税务机关的程序而实行的打钩规则亦存在缺陷。基于此类典型案件的分析提出传统理论存在问题之后,根据OECD提出的新的行动报告,是全新的理论及各国在近几年实践中得出的有利经验,进行了关于此的新的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在无形资产在概念层面、归属及因素的层面、交易框架的层面进行了新的发展,并结合我国真实的利益诉求及实际情况专门讨论了关于地域因素的界定,理应被归入无形资产范畴。但由于OECD在报告中无视了我国的特殊情况,认为地域特殊因素由于其不可掌握不可控制性,不能被一个企业所完整的利用及享有,因此不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不能纳入这一概念。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不符合情理的,可以看出OECD始终还是无法很好的表达和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而只是发达国家的传声筒。结合过去的几个实际案例,提出在世界税收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以我国为代表性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们,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及需求,尽管OECD提出了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国及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国家进行税收方面的知识的发展培训等,但仍旧不能掩盖其真实利益身份。正因为如此,完善我国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应对BEPS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必然要求。在美国与OECD联合主导这一规则制定的现实情况下,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成员,面对如此的国际大环境,更加应该积极的参与其中,密切关注BEPS行动计划的最新动态,推动联合国作为制定方,结合行动报告内容中与我国实际情况符合并相关的那部分修改我国国内现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目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制定尚不成熟,缺少对BEPS行动计划成果与具体国情的相结合,及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落实,尤其是在概念的具体化、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具体可参考交易的选择、上位法的协调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