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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功能理论赋予现代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随着保险功能的不断深化拓展,保险业逐步深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保险监管也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然而,由于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我国的保险监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关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和保险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对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改革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既是保险监管理论的深刻呼唤,也是保险业发展实际的迫切要求。但这一问题现在尚未引起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和立法者的充分重视,缺乏理论上全面、深入的研究,更未形成完备、成熟的理论体系,尤其是缺乏法学视角下的系统研究。基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撰写此文以抛砖引玉,引发理论界对如何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法制建设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毋庸置疑,西方发达国家在保险行业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无论是在实务方面还是监管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保险监管理论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这些对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然而,国际金融危机对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冲击,也凸显了他们在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就提醒我们在学习国外理论和研究成果的同时,更要注重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构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针对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首先从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论出发,肯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实施保险有效监管依赖于完备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为下面研究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做好铺垫,接着通过比较分析美日英等保险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力求揭示隐藏在共性或者差异背后的内在规律,拟为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以此为基础,深入分析我国现行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及其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以法学为研究视角,将法律和经济两种学科结合起来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解决建议和措施最大程度被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接受,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选题具有较新的现实背景。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进行了修订,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做出一些新的制度规定,全球保险业面临一体化趋势且全球刚刚经历一场金融危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全新的宏观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从理论上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属于一个崭新的课题。二是,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在深入研究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和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要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监管目标和监管过程的透明度;要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方式的科学性和现代化程度;要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为保险监管的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等等。总之,本文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思路,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保险监管的立法实践做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保险监管基本理论的研究及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