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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数个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或就已经开始实施民事执行的债务人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而发生的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一种现象。我国立法对于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规定非常不完善,理论上对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研究也不够深入,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的威严,并造成了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本文分别从应然与实然、方法与制度、微观与宏观的角度讨论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概述,主要讨论并分析了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形态,并探究了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产生根源和研究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意义。第二章主要阐述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理念基础,探讨民事强制执行的价值取向。第三章讲述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同时介绍了国外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立法例。第四章总结了我国现行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原则和方法,分析了我国现行解决民事执行竞合立法之不足,并提出了对我国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方法和完善我国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相关制度的建议。笔者将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分为保全执行本身间的竞合、保全执行效力间的竞合以及保全执行本身与保全执行效力间的竞合。将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分为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本身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效力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对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坚持“优先原则”。对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分别解决:当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均享有物权时,若均是担保物权,则根据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来确定执行顺序;若是自物权与担保物权,则分析是否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如果担保物乃善意取得,那么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就享有优先受偿权,反之,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自物权的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当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均享有债权时,依据债权人申请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执行顺序。对于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本身的竞合,笔者赞同终局执行优先。对于保全执行效力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笔者坚持折中说。关于与先予执行相关的执行竞合,先予执行间的竞合按照申请先予执行的先后确定执行顺序;先予执行与保全执行的竞合,应当遵循“先予执行优先”的原则;先予执行与保全执行本身的竞合,应当遵循“先予执行优先”的原则;先予执行与保全执行效力间的竞合,亦应当遵循“先予执行优先”的原则,但申请先予执行的债权人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物。先予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遵循“比例原则”。从长远来看,要真正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需要执行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协调。我国应当加快完善现行解决民事执行竞合的立法,完善破产制度,实现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协调配合,明确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和定位,建立财产透明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并取消参与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