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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法哲学语境及其中国意义进行了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正处于一个深刻的历史转型过程之中。建构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这一转型的必由之路。伴随着这一伟大进程,作为法制建设内驱动力的法律信仰、法律自觉问题应该成为我们格外关注的问题。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博大精深,蕴含着极为丰富的理论内容,深入探讨和系统阐发法律信仰这一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思想,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揭示其巨大理论逻辑力量和鲜明的时代精神,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与人们法律信仰的树立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所展示的是人类对自由本质的向往,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但是,法律制度的更新必须与民族自身的法治精神的发展相适应,否则,法治化进程就会缺乏法律信仰的内驱动力,引进和移植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仅仅只能是对躯壳的复制,深藏于其背后的民族法治精神则是引进和移植不了的。法治承载的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秩序的有章可循,更高层面上讲是一种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目标。在这一层面而言,法治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建立了怎样的法律制度,更在于一种法律精神的树立。而这种精神性的特质必须与人的心理诉求相切合,形成一种外在的法现象与内在的法信仰的结构。在中国建立起对法律信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法律本身具有被信任的基础,法律信仰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依归,也是解决社会信任、道德等危机的重要途径。只有确立了法律信仰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才能真正的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