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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于1993年确立,当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所得的税覆盖率低,因此并没有得到过多的关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腾飞,居民收入上升,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成为议论的焦点。尽管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对个人所得税做出调整,但仍难以平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呼声。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完善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税制改革中必然的一环。 然而,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有怎样的原则和要求呢?在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上看,以综合收入作为税基,采取综合所得税制,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超额累进税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事实上当今主要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以公平原则为先,采取综合所得税制,允许以家庭作为申报单位,使用累进税率结构。反观我国的工人所得税,从制度设计来看,我们使用分类所得税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这难以符合税收的能力负担原则,有失公平。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经济、制度和技术因素制约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必须既要参考国外经验,也要考虑我国实际。 此外,合理的税收设计必须考虑经济参与者的行为反应。从理论上看,个人所得税能改变纳税人的劳动供给、储蓄以及税收规划行为。但实际上,我国劳动参与者面临特殊的约束条件,这是与我国居民收入偏低,劳动市场的分割等制度和经济因素相关的。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效应,我们使用了中国家庭营养健康调查收入计算收入的所得税效应,包括替代效应弹性和收入效应。计算结果显示,整体而言,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替代效应为0.178,收入效应为1.01,后者与理论预测相违背。我们认为,原因来自于理论本身的缺陷以及我国劳动者面临的特殊行为约束,使得闲暇实际上成为劣等品。在进一步研究中,我们发现高收入者能够对税收调整做出较大的行为修正,非补偿税收弹性为1.369,这使得税收调整有可能产生逆调节作用。此外,由于存在高隐性福利,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对税收变动做出较少的反应。因此,我们认为,要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应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以及降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