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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可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关系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自主安排权,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世界各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立法都非常重视,都将该内容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也逐渐加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本文的写作动机,即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现行法律制度设计合理性的分析及寻找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构成。前言部分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应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驾齐驱引出论题,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重要意义及法律实践中重视程度欠缺的现实状况。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入手,反映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日益重要性及存在的现实意义,并成为当今不可缺少的婚姻制度之一。第二章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及特征进行分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供选择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可分为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虽然该制度设计符合我国当前国情,但由于选择范围过窄,因此受到许多法律实践者的质疑。在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侧重研究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合同法》适用。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不仅受《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同样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目前对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不足这一现实缺陷,也为因夫妻财产约定发生纠纷时增加了解决途径。第三章是对夫妻财产约定成立条件的分析。笔者首先从作为指导思想的夫妻财产约定之原则入手,确定夫妻财产约定应符合一般合同的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之后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范围、时间、方式、效力及变更与撤销逐一论述。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是由夫妻双方订立,但同时也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在对外效力的制度设计上比较困难及复杂,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因此笔者用较大篇章提出缺陷之所在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第四章是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问题且难以认定、解决的几个相关问题的研究,其中包括补偿请求权、内容瑕疵之解决方法及几种类似夫妻财产约定情况的分析。结束语部分是本文观点的总结,并提出了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理论及立法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