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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持续增长和商品跨境流通的不断深化,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早已超出一国疆域。而《SPS协定》作为专门解决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的国际条约,无疑会对WTO成员的食品安全水平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因食品进出口事关人类健康,各国出于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并强化食品安全法规的考虑,往往倾向于就食品进口设置相应的门槛。面对卫生和植物卫生领域与日俱增的贸易争端,各国食品生产商越来越关注出口产品是否会面临其他国家SPS措施制约的问题。虽然进口国可能会一再声明其SPS措施的制定目的,在于确保本国食品安全以及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但个体出口商更倾向于认为,进口国的“醉翁之意”在于保护主义目的,即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生产商而非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措施的制定究竟是基于潜在的现实风险,还是变相保护主义的考虑。入世以降,中国陆续发生三聚氰胺、毒水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美、日、欧等WTO成员先后对我国农产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由于某些WTO成员SPS措施处处掣肘,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到影响。官方资料显示,仅2013年下半年,我国荔枝、鲜虾、冷冻虾、牛蒡、豆类加工品、茶叶、草莓、面条、甘蓝、柚子、鳗鱼等十多种产品,先后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韩国、日本、多米尼亚、欧盟等成员SPS措施的限制或禁止。①正是在这一国际贸易深化、食品安全问题凸显的大背景下,中美禽肉争端拉开帷幕。本案中,美方认为,中国食品安全丑闻不断、食品安全状况与日俱下,因此,从2007年起单方面通过年度性拨款法案,对中国禽肉产品进口设限。根据相关拨款法案的规定,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以下简称“FSIS”)不得使用依法案所获得的国会拨款,制定或实施允许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相关法规。中国禽肉产品因受年度拨款法案之限,一直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中国就该问题多次寻求与美国展开双边对话,但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中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为“中美禽肉案”。本文在阐述中美禽肉争端原委的基础上,分析争端法律问题,并以此揭示《SPS协定》对WTO成员食品安全标准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