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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犯罪,一般认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所构成的犯罪。其特点在于行为人之间由于进行了意思沟通,具有了共同的犯罪目的,在共同目的的指导之下各自行为相互分工配合,从而共同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之发生。正是源于这种特点,共同犯罪往往比一般的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共犯规定了相对更重的刑罚后果。可以说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由共同故意构成并无异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理论界出现了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也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声音。围绕着这一问题,国内外的学者展开了长久的研究与辩论。无论是从犯罪共同说还是从行为共同说角度,各国学者各执一词,并且都提出了充分的理由和学术依据,在过失共同犯罪研究领域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极大地丰富了共同犯罪之理论。这些学术争论给每一个致力于共犯研究的学习者以很大启迪,使得后人能够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诚可谓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基于对共同犯罪相关理论的浓厚兴趣,本人选择了过失共同犯罪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想在此问题上进行一点学习和探讨。因此本人从去年后半年便开始了资料的搜集。一部部刑法学家的巨著有如天空璀璨之星辰,仰望羡叹之余也惭愧自身学识之浅薄,无法全尽理解其中之奥义。在查找资料、阅读书籍的过程中,本人确实遇到了很多难懂之处,但同时也有了一定的收获。为自己最终能够完成这篇论文找到了很多学术理论。下面本人将就论文的内容做一下介绍。选题目的和意义:由于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今的许多生产以及生活领域均是要靠众人协力来完成的。如从事高空、高压、爆炸物品运输,或者是矿山、工厂等作业场合。没有各工作者的通力合作,是无法完成其工作之要求的。但是在众人共同工作的场合,往往由于一部分人的懈怠情绪,在工作中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其他工作者也没有对此工作者进行提醒和监督,从而造成严重事故情况的发生。以上事故,乃是众人违反其共同应尽义务的情况,属于过失共同犯罪。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过失共同犯罪理论的研究,提出过失共犯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并为最终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完善提一点自己的意见。研究内容: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共同犯罪本质以及过失共同犯罪各种理论的综述与简要评价。事实上,理论界关于过失共犯的讨论最初即是围绕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展开的,二者之间的理论分歧也正是以关于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观点为基础的。因此本人将其作为第一部分进行评述。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以及我国国内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相关立法或者判例的综述。在这一部分,本人主要是列举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判例情况。并且在最后阐述了我国的共同犯罪立法历史的规律。在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过失共犯概念、构成要件的研究。在此章节中,本人列举目前学术界有关过失共犯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的主要观点,在评述以上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着重论述了认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问题——共同注意义务违反,并在最后对不属于过失共犯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探讨了过失共同犯罪之刑事责任问题。在本部分,本人以我国现行《刑法典》关于过失共犯的刑事责任分配的缺陷进行了讨论,进一步提出了自己认为较为合理的责任分配方式,既对之以共同犯罪处罚,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之共犯责任分配模式。以此为基础,在分清各行为人具体责任轻重之时提出了从主观过失程度以及客观注意义务两方面相结合的认定方法。最后一部分,本人论述了承认过失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必要性,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办法。首先,本人认为在既有充分理论支持又有国外立法判例借鉴的情况之下,将过失共犯立法是社会发展之必然,刑事立法之所需。而将此进行立法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其次,对于现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本人认为其存在疏漏,应该将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形也纳入刑法第25条之中。此外,本人认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以及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的罪刑认定是存在疑问的。在分析相关的学术观点之后,本人认为对于此种情形,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更为合适。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研究方法:对国内外学者的理论予以总结和评述;列举大陆法系国外主要国家以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之相关立法;通过对上述材料的研究得出我国刑法应将过失共犯做共同犯罪处罚的必要性,以及现行刑法相关法条存在的不足与完善意见。结论:过失共同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出于保护法益和保护人权的刑法两大机能去考虑,现行刑法应当承认过失共同犯罪做共犯处罚,而不像以往分别定罪量刑。进一步地,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内容应作修改,加入过失共同犯罪与过失竞合的内容;相应地,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第7条(即《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内容也应该做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