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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各国刑事立法关注的重点之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中的重要问题。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又称为共犯的种类或共犯者的种类,是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所进行的适当分类,其目的在于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分工是不同的,为了规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关系到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显得相当重要。一方面,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人中,从构成特点上分析,可以分为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两大类。刑法分则对实行犯的构成已有明文规定,其定罪已经不成问题。而非实行犯在刑法分则中则没有明文规定,其定罪根据有赖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另一方面,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共同犯罪由于是二人以上实施犯罪,这里就存在一个罪责大小的区分问题。因此,共同犯罪的量刑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无论是按分工分类,还是按作用分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大多采取的是按照分工分类的标准,而我国选择了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混合型分类。两种分类方法孰优孰劣,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谁也说服不了谁。其实,分工分类法是事实判断,作用分类法是价值判断,都属中性,各有千秋。没有无用的理论,只有放错体系的理论,体系才具有识别、判断、选择、完善理论的功能和力量。因此,本文拟在对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以现行刑法犯罪构成的事实体系为标准论述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人分类应当采取分工分类法的理由,以解决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的问题上,与犯罪构成的事实体系格格不入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绪论。文章首先介绍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意义,然后归纳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从而指出本文研究的意义和研究的角度。第二部分: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概述。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理论和立法体例进行考察,归纳出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标准主要有两种: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第三部分: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比较。在对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两种分类法的优劣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分工分类法能够完美地解决对狭义共犯的定罪问题,但不能很好地解决正犯的量刑问题,作用分类法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处罚的目的,,但在狭义共犯的定罪上却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刑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的由来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具体阐述混合分类法在条文中是如何体现的,并对我国现行刑法采取的以作用为主、分工为辅的混合分类法的立法体例进行评述。我国目前采用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方法,具有作用分类法的优点,同时也积极地将分工分类法中相关狭义共犯的种类概念引入其中,使得对狭义共犯的定罪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分类法并没有真正发挥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作用,也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引起诸多争论,而且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对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失当。第五部分:在对各种完善建议进行介绍和评述的基础上,从犯罪构成的事实体系角度阐述共同犯罪人分类应当坚持分工分类的理由。犯罪构成是现代刑法的核心,罪刑法定是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和罪刑法定都需要确定性的事实表达。分工分类法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从事什么样的活动,是事实判断的过程,因此分工分类法对现有的犯罪构成的体系维护非常到位。第六部分:结语。在对前述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试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