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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这十几年间,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生活水平迅速提升,犯罪形式与以前相比呈现出多样化。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类诈骗案件犯罪,充分利用了近年来出现的新兴高科技手段。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基本上完全依托于互联网及通信技术,猖狂的电信网络诈骗给广大的人民群众带来较重的财产损失,在社会稳定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迫在眉睫。相关部门为了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如两高试图从法律角度来规制该种犯罪,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则试图通过高强度的专项治理行动来打击该种犯罪。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笔者通过查阅目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统计数据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十分猖狂,且这种猖狂是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前提的。因此,要想在治理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迅速取得成效,必须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投入较大精力,将其纳入必须着重治理的范围之内。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没有单独且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美、欧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相继出台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探索已经具有几十年的历史。并且目前全球已经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足见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域外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分散式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我们可以在具体分析这两种立法模式后从中选取适合我国的模式加以学习,从而加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本身有着许多特征,如手段科技化、智能化,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作案风险小等,导致其打击难度较大。仅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问题,在犯罪治理中还存在许多其他的问题,如在刑法适用上存在罪名适用混乱和量刑选择困难,导致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刑法打击不能很好的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标准。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修改及完善,对电信网络诈骗独立成罪的必要性及可能性进行探讨,并对其具体规定进行设想。对于行政机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各部门公共治理模式尚未建立等问题则应当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完善协同治理体制来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任重而道远,仅通过一阵风式的执法运动并不能使其销声匿迹,这一点我们应当铭记于心。任何犯罪的治理都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个部门均需要参与其中,发挥各自的力量,长期坚持下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