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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概况、“持有”的性质探析、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的分类、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思考。全文共计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及我国刑法的持有犯罪立法情况,并阐述了规定持有型犯罪的现实意义及法理依据。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持有型犯罪比较接近,主要犯罪对象多集中在对社会具有较大威胁性的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假币等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已经规定了6个持有型犯罪罪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一款)、持有假币罪(《刑法》第17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二款)、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设立持有型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常与严重刑事犯罪有密切联系的持有行为的控制与打击,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犯罪进行预先遏制,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该类立法体现了立法者深层次、多元化的刑法价值取向,是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等多方面利益权衡的结果。 第二部分对“持有”的法律规范含义及性质进行了探讨。“持有”一词可以引伸出多种表达方式,但核心意思表现为某人对某物的控制关系。持有具有如下特征:一、持有之控制关系是独立于物品取得这一行为之外单独予以考察的。二、持有之控制表现为持有人在客观上持续拥有的对物品的现实支配状态。三、持有人在主观上具有对所持物品的控制意图。此外,持有还具有静态陛,体现在持有的成立不以持有人的身体动静为必要,且持有状态一旦形成即不再立即发展成为其他可受刑法评价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持有型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没有特定限制。持有型犯罪与占有性犯罪有根本区别,二者在犯罪对象、主观意志、法律评价点等方面殊为不同。关于持有的性质,目前有“行为说”和“状态说”两种观点的争论,笔者认为,持有常表现为一种状态,与典型的行为差异甚大,但持有并非一种单纯的客观存在,而是体现了人的主观意志,在其表象下有人的行为在起决定性作用的状态。行为决定状态,状态伴随行为而生并常常体现行为。持有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