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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投资协定中日益广泛且深入的义务使国家让渡出更多的国家主权,加之其中宽泛、开放的措辞扩张了仲裁庭的裁量权,造成国家规制权行使的不确定性。同时,增长的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带有偏向性的裁决态度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向国家的规制措施提出挑战,进而影响到东道国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领域的规制权。国家的规制权受到影响与挑战,如何保留国家的规制空间成为当前各国缔结投资协定的关注焦点。中国当前正加速推进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日后还将面临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等谈判。虽然尚未因为国家行使规制权而卷入国际投资仲裁,但中国应对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国家规制权提出挑战的仲裁案件曾多次发生在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以及投资法制相对成熟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因而极有可能也会在中国发生。另一方面,中国在海外的投资也曾受到外国政府规制措施的不利影响。因此,无论作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中国都不应对规制权的保障问题掉以轻心。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美国、欧盟、印度等主要和新兴经济体的新近缔约实践,对重要经济体保障规制权免受不利影响的实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中国缔结投资协定,保障国家规制权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值得参考的有益经验。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中国家规制权相关基本问题分析”首先对国际投资协定中国家规制权的含义进行厘清。其后,分析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与国际投资仲裁对国家规制权造成的不利影响。这部分将明确国家规制权存在的问题本质是国家为促进投资自由化而承担的国际义务与国家管理权间的冲突,凸显了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各国不同经济政策间的矛盾。第二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中保障国家规制权的法律机制”将从第一部分所探讨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仲裁实践对国家规制权的不利影响出发,借助合同理论,分析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保障东道国规制权的常用法律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设置例外条款,细化投资保护实体条款以及运用加强东道国解释权的程序机制三方面保障国家规制权。第三部分“重要经济体保障国家规制权的缔约实践特点分析”以第二部分的一般法律机制为基础,从美国、欧盟、印度等主要和新兴经济体的新近缔约实践出发,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后文简称TPP)、《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后文简称CETA)、《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草案(后文简称TTIP草案)以及美国、印度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主要分析对象,探讨美国、欧盟及印度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保障国家规制权的相关规定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中国保障国家规制权的国际投资缔约实践与相关考量”对中国保障国家规制权的缔约实践进行总结,并根据美国、欧盟及印度保障国家规制权的经验及当前国内外形势为中国当前及日后投资协定谈判与缔结提出参考经验和建议。本文认为,总体而言,从中国的缔约实践来看,中国在保障国家规制权方面的作出的努力与美式投资协定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充分体现了“平衡”和“局部修正”的特征。然而,除美国外,欧盟与印度在保障规制权方面的缔约实践同样存在可取之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等方面的创新性制度设计,既超越传统欧式投资协定,又不盲从于美式投资协定,值得中国参考。针对美国、欧盟以及印度所体现的不同保障国家规制权的路径,中国应认真考虑自身国情,选择较为灵活的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并在时机成熟之时可以为国际投资规则的重构贡献出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