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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修改的公司法,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这一改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投资的便利化,极大的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使得投资方式更加灵活,促进了资金的实际利用效率,使得在公司注册时股东只认缴出资而不实缴出资不再是违法行为,确定注册资本数额、认缴比例以及付款的期限,均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与此同时,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也会给现行的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和规则带来很大的冲击,导致公司法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面临一系列的挑战。目前我国社会尚未建立一整套信用评价体制,完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可能会带来股东出资瑕疵情况的增多,瑕疵股权的转让所带来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我们系统的梳理。本文一共可分为五部分,对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瑕疵股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通过对瑕疵股权基本概念特征等情况的梳理,期待能够对瑕疵股权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为阐述下文做一个重要的铺垫。第二部分阐述了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探讨该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瑕疵股权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分析目前就该股东资格问题学界的不同学说,并通过比较,得出股东资格肯定说最为合理的结论。在理清楚这个提前下,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依据是什么,即瑕疵股权可转让的理由。之后,对于瑕疵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梳理,依照转让是否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将瑕疵股权的转让分为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两种大的转让形式。紧接着本文的第三和第四部分分别阐释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问题。对于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主要阐述了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和转让后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随后,笔者阐释瑕疵股权的非协议转让问题,阐述瑕疵股权非协议转让的几种典型情形,分析转让的可能性以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是基于对现阶段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笔者将该建议依照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做了一下分类,使得文章结构更加清晰。笔者在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中,除了对一般的协议转让问题做了具体全面的梳理。目前学界对于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瑕疵股权的协议转让问题上,对于瑕疵股权的非协议转让却很少涉及。所以笔者也花了部分篇幅介绍了瑕疵股权非协议转让的问题。但碍于笔者现阶段研究能力有限,看问题的深度不够,所以对于该部分的研究,笔者还将继续努力。总之,就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尚不全面,一些规定的可行性也有待商榷。本文通过对该问题作简要的梳理与分析,期待能为该问题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但与此同时,笔者深知自身研究水平和能力有限,视角的选择以及看问题的深度都会存在不足的问题,谨以此文抛砖引玉,期待引起大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