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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主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诸要件中最难以认定的一个,因为主观方面的各要素均是隐藏或包含在行为人内心深处的构成,这让司法工作者难以直观的把握,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行为人本身也并非真正清楚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基于此,到底该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具体案情中准确的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呢?笔者的体会是,通过客观认定主观。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的行为受其意识的支配,行为是其内心意思的具体化,因此我们通过一个人外在的具体行为(包括言辞,举止等等),是可以分析出他行为时内心的一些意识因素的。本文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争论的焦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进行全面梳理,从理论上分析其概念、分类以及各法系国家对其的理论和司法态度,为下文对于主观方面认定的阐述做一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就犯罪主观方面中一些易混淆、难认定的特定要素进行辨析,对学界的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阐述在罪过形态的确定方面笔者总结出的心得体会,即罪过形态认定的整体把握,这套方法遵循通过客观认定主观的整理思路,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入手,逐层分析,逐一排除,最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第四部分选取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运用前文阐述的认定思路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逐层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