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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史上对尊严的论述从出于两种维度:一种是从道德形而上学的维度,种是从道德哲学的维度。前者力图为包括人之尊严在内的实践原则提供一个不依赖于任何质料的纯粹形式的基础,后者力图为包括人之尊严在内的实践原则提供一个实实在在的质料性的哲学基础。前者可以被称之为纯形式的尊严观,其代表是康德的自由意志尊严观,后者可以称之为质料的尊严观,其代表是权利尊严观和生命尊严观。自由意志尊严观将人之尊严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康德认为人的意志能够使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不服从自然之法则而直接服从自己内心的道德法则,因此只有自由意志才是人之尊严的基础。权利尊严观将人之尊严看作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权利尊严观认为并非每一个人都具有理性,也并非每一个人都具有意志,但每一个人都力图避免受到伤害,从这个角度看人之尊严就是一种不受侮辱的权利。生命尊严观同权利尊严观运用的是同样的思路,这种尊严观认为人的理性并不能被所有人拥有,但每一个人都具有人之为人的生命,即是说人的生命具有其特有的尊贵性,在这种意义上说,人之尊严也就等同于生命尊严。这两种类型的尊严观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自由意志尊严观需要回答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自由意志是一种非价值型的事实,如何能够从人具有意志来过渡到人具有尊严?第二,后现代哲学是一种主张无中心、无基础的哲学,这种哲学认为以人为中心来为实践原则提供道德合理性基础的启蒙主体性哲学已经迫近黄昏了,自由意志尊严观应当如何回应这种挑战?而权利尊严观和生命尊严观除了需要回答自由意志尊严观同样的问题外,还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尊严观是否存在缩小尊严范围的可能?因为尊严或许并不仅仅意味着一种权利或仅仅意味着生命的尊严,尊严代表的东西还有很多,这种将尊严狭窄化的做法能否在道德哲学上是合理的?对尊严的重新建构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为尊严找到一个新的人性基础;二是要找到将作为一种事实的人性与作为价值的人之尊严连接起来的方法。在现时代的社会现实来看,本文主张将人之尊严建立在另一个人性之基础之上,即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