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新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夫妻债务纠纷。而由夫妻一方所引发的经营性债务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清偿,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广大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有所涉及,但仍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对于此种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债务的清偿规则等方面均缺乏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对现行制度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了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引发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质疑,也有害于法的安定性,故对此问题有必要予以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即针对一方经营性负债的典型案例--“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进行分析与讨论,试图借此厘清理论及实务中的相关争议,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当适用有所裨益。本文是基于“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在分析案情的前因后果的基础上,对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讨论,运用了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体系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来对案件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全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选题的背景是以“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引出文章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即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正因为此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典型,并且在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所以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论意义,并且有实践意义。接下来主要梳理了案涉相关问题在国内外类似情况下的学者观点,对此进行梳理总结,找出理论争点,确定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据以研究的案例做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首先是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判决结果做一个陈述。在该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亡夫一方在生前所欠经营性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关注,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所以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该案的判决未能得到大家一致的赞同。接下来是将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出两个问题:即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为下文的展开作好铺垫。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是对本案所涉及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在梳理学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定义不同理解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继而重点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为此种债务并非连带债务,而是共同债务。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即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构成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双方有共同的合意、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因举债行为而共同受益。而后再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本案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责任主体应当是遗孀金燕以及李明的其他继承人,责任财产应当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候的金燕个人财产和其他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总结,即通过上文的研究分析,找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和立法空白,并在通过考察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若干建议。这主要包括要明确一方经营性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夫妻双方“共同受益”为根本要义;举证责任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既要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又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清偿规则上遵循“有条件的连带责任”,即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双方个人特有财产进行连带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