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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但大千世界纷繁复杂,社会关系千变万化,法律也时有穷尽。但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穷尽与滞后,就放弃对一些利益的保护,侵权法上的可得利益就属这一利益类型。可得利益又称所失利益、逸失利益,也被称为预期财产损害。我国《合同法》早已明确规定了对可得利益进行保护,但在侵权法领域,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越来越多侵权行为受害人提出了可得利益的赔偿主张,但由于我国法律关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规定甚少,不仅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不能获得完全的赔偿,还使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做出了相去甚远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即使对可得利益损害进行了赔偿,其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也难以有法律依据。在标榜创新的现代商业社会,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重要性毫无疑问,这也恰恰是新型侵权案件出现最为频繁的领域。因为可得利益天生具有不可预测性,法律往往对其缺乏规制的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提高侵权法对财产利益的保护程度,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可得利益损害研究的国内外理论,然后初步界定可得利益损害的概念,阐述可得利益损害概念的核心在于财产损害、未来利益和利益实现的可能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侵害可得利益的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因果关系是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最重要的归责事由,同时以盖然性理论为主综合判断理论为辅作为判断侵权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分别阐述行为人和受害人过错对可得利益损害的影响。此外,违法性作为可得利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毋庸置疑。第三部分阐述了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类型化,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切入,分别列出侵害财产权益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和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并进行详细分类举例阐述。第四部分阐述了可得利益赔偿的原则和计算,可得利益赔偿的原则包括完全赔偿原则、司法裁量原则、比例赔偿原则。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包括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责任减免规则。然后从计算的基准时和基准地以及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可得利益的计算进行阐述。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我国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