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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于1861年,而从1787年至1861年,美国进行了多达9次的关税立法,关税立法“钟摆式”不定的背后主要是南北联盟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国会进行的无休止的立法博弈,双方的较量逐渐从国会立法舞台转向宪政层面,甚至走到分裂联邦的边缘。对于双方的关税之争,经济学者认为其主要问题是经济民族主义的兴起促动新兴制造业对传统农业的整合,历史学者认为双方不可弥合的利益纠葛借助党派和地区的对抗在国会进行博弈才是问题的关键,国际关系学者则认为其主要矛盾是贸易保护主义和自由贸易主义的冲突。笔者以法学的视角切入,认为无论是利益之争还是思想、党派之争,都尚且能够将其交锋限制于法律框架内,双方突破法律框架,走到分裂联邦边缘才是问题关键。基于此,笔者从宪政层面入手,试图理清关税问题的本源。在建国初期,关于关税的“宪政设计”涉及到三个层次,分别是各州所赋予的关税征收权、权力的边界、联邦与州的关系。在制宪者的意图中,关税征收权并不内含保护制造业的权力,但对于联邦权力的边界,却存在宽泛解释与限制解释的争议,对于州与联邦的关系,也有统一国家与契约联盟的分歧。1789年以后,关税的“宪政设计”开始付诸实践,接连颁布的关税法案都倾向于贸易保护,此举引发南方人的不满,南方人认为高额关税有可能引发外国的报复性关税,并且使他们进口外国制造品的成本增多。当《1828年关税法案》将税率提到49%时,南卡罗来纳人开始将关税问题诉诸宪政层面,在州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废止权理论”。南卡政治家认为保护性关税法案违背宪法意图,联邦权力只能限制解释,各州有权判定联法令是否违宪并自由决定退出联邦。在南卡将废止权理论付诸实践后,联邦选择妥协,颁布了妥协性关税法案,但宪政问题仍然悬而未决。1861年,《莫里尔关税法》将关税税率重新提高时,遭到南方人的极力反对。此时联邦迫近内战边缘,关税问题是南方人不满的原因之一。内战以北方的胜利告终,林肯塑造的“第二宪法”以民族国家为基础,将联邦界定为统一的民族国家,关于关税的交锋也重新蕴于法律框架内。但对于联邦是否有权以关税保护国内制造业在内战后仍然存在争议,联邦权力能否进行宽泛解释要到罗斯福新政时期才得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