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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也是各国破产法近年来纷纷修改和制定的重点。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把重整制度作为其主要内容。目前,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公司重整法律制度,我国也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法中引进了重整制度,并专设一章,对重整制度及其程序做出了较为重要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在借鉴国外重整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就其中的重整制度进行分析和解读,并结合新破产法进行重整的“重整第一案”的司法实践,冒昧提出自己对新法中重整制度的一些看法,指出其中的不足,以期使我国的重整制度更具操作性,更好地实现引进重整制度的目标。论文共包括四个章:第一章概述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从当代破产法发展的趋势入手,简单介绍了重整制度的涵义、价值取向、特征及理论依据,论述了重整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客观基础。第二章主要针对新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进行评析。笔者分别分析了新法中重整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笔者首先比较了重整制度的三种立法例,并且肯定了我国采用的在统一破产法中规定重整制度的做法。在分析重整的实体规定时,笔者解释了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什么是企业法人,而非国际通行的“公司”表述。在论述重整申请人时,笔者指出其规定的缺陷,认为应赋予股东初始重整申请权。另外,笔者对破产重整机关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关于重整的程序规定方面,作者阐述了六个方面:重整计划的制定;提交重整计划的期限;重整计划的内容;重整计划的表决与通过;重整计划的效力;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三章介绍与评述了新破产法颁布后的“破产重整第一案”——仙琚医院破产重整案。笔者首先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指出了该案的争议焦点并且引述了法院对该案性质的最终认定。最后,笔者就该案与郑百文案进行了比较并评析,指出该案的意义所在。第四章结合我国国情,笔者指出了我国重整制度的不足之处。首先,重整制度虽好,但也不是企业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笔者提示了重整制度有被滥用的危险。其次,笔者认为重整制度应慎用法院的强制批准权。最后,笔者提出了重整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结语中笔者指出虽然我国新破产法已经引入了重整制度,但我国尚没有适用此项制度的实践经验。因此,我国应尽快结合我国国情,做好重整制度的本土化工作,以使我国重整制度及程序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