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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9日,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自此,师范生免费教育拉开了序幕。2011年第一批免费师范毕业生即将步入工作岗位,“免费师范生”政策也将受到实践的检验。伴随着政策的出台,学界内也开展了对“免费师范生”政策的讨论,但探讨的内容大多集中在政策的解读、制度的思考、退出机制的完善、免费师范生权利义务的解析等,很少从法律角度探究“免费师范生”政策中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层面研究免费师范生、政府、高校间的法律关系,是“免费师范生”政策实施的基础。本研究将从《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以及解读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入手,综合运用法理分析、文献分析、借鉴比较等研究方法,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而深入的研究。第一,《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是免费师范生、政府、高校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它既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又包含行政法律关系。本章以《合同法》为依据,从行政合同的特点、基本内容、原则及行政委托的构成要件和特点入手,阐明该合同的行政性质和委托性质,明确指出《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第二,探讨免费师范生的法律地位。免费师范生是政策的核心,明确界定免费师范生的法律地位是探讨三方关系的关键。本文依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公务员法》、《合同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规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进行分析。首先,明确在校免费师范生的特点,除享有普通公民及普通大学生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外,还享有免费权、专业选择权和工作权,同样也应履行接受相关培养和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其次,对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分析,指出免费师范毕业生所特有的岗位选择权、获得编制权、在职深造权和福利保障权,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优秀教育人才为榜样、努力完善自我的义务、长期从教、支援农村教育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公务员性质。第三,解析免费师范生、政府、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分析免费师范生享有的受教育权、政府享有的国家教育权。在厘清免费师范毕业生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基础上,以《教师法》、《公务员法》、《免费师范生就业办法》、《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硕士办法》为依照,分析免费师范毕业生与政府间的委托、配给和雇佣关系。其次,依据民法分析招生高校与免费师范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规定》、《师范生免费政策》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指出高校与免费师范生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和处分奖励、颁发学业证书和授予学位以及经济上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最后,从中央政府与招生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招生高校两方面分析政府与高校法律关系,前者具有以权利服从为原则的教育行政关系,后者则是在《免费协议书》基础上形成了行政性质的委托培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