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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自此我国竞争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种,其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经营者集中而导致市场竞争削弱,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资产剥离制度是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对竞争和对效率的保护。资产剥离本质上是资产出售。合并企业是剥离资产的出售方。剥离资产是否具有活力和竞争性,除了资产构成本身的因素外,购买者是另一个重要的因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购买者比资产更重要。同样的剥离资产,在不同的购买者手中,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购买方的选择是剥离救济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介绍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下的资产剥离制度的概念、特点、功能、适用原则、以及资产剥离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第一章的基础之上,笔者就合适购买者的资格标准进行论述,并介绍了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合适购买者资格标准的规定,并分析了壳牌和英国石油并购案;进而,在第三章,笔者对合适购买者的寻求及评估做了重点分析。在本章中,笔者就合适购买者寻求的义务主体、寻求合适购买者的基本方式、寻求过程中对剥离资产信息的披露、寻求合适购买者的时间限制及资产转让方式做了具体介绍;对合适购买者评估的内容,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了介绍。在最后一章,对我国合适购买者制度的缺陷和创新进行了分析。资产剥离制度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人才的共同努力。制度已经颁布,笔者寄希望于制度的实施能够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