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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表明,刑事错案的源头往往可以追溯到鉴定证据上。在较长时间里,合议庭依赖书面鉴定意见,导致许多案件的裁判权旁落,衍生出鉴定领域的权力寻租现象。近期,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因涉嫌包庇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为权威鉴定,其“决定”了上万件案件的走向。由此,鉴定证据需要证伪,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不应成为定案证据。当前,我国刑事庭审鉴定人出庭率低下,且未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进行有效质证,进一步增加了由鉴定证据导致错案的风险。因而,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研究实现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的现实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基本理论的概述。包括对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概念、主体、内容进行阐释,再从实现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庭审实质化三方面论述了保障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域外考察。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加上其他一些国家在该制度上的独特之处,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在鉴定意见称谓、启动模式、审前开示制度、出庭作证制度、质证规则和内容、以及鉴定意见采纳规则和标准等方面的不同之处,为完善我国实践提供有益经验。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现状的剖析。第一,刑事鉴定意见审前展示功能孱弱,辩方知悉权保障不足。第二,鉴定人普遍不出庭,一方面源于立法缺陷,法律规定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另一方面源于法官消极观念。但根本原因在于被告人的对质权未被有效保障。第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理论认识不清、司法实践运作混乱等问题。第四,庭审质证程序法律规定粗糙,质证过程形式化,质证效果不佳。第五,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存在悖论,法律规定与实践做法差异很大。第四部分是推进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改革的现实途径。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在未来修法时,将对质权规定为被告人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作为人权保障条款予以规定。另一方面,在当前操作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强化鉴定意见审前展示义务。第二,改革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第三,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合理安排交叉询问顺序,规制交叉询问内容,改进交叉询问技术规则。第四,健全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第五,规范鉴定意见质证结果采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