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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和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日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十分简单,尤其是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更为粗糙,难以应对纠纷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现实需要。针对此种现状,本文选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期能够探求到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重构和完善方案。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综述。其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发展轨迹和趋向以及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产生和演变过程,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界定标准,为本文的论证提供史实基础和理论依据。第二章是对域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考察和研究。这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第三人制度作了简单介绍,比较分析其在基本结构、类型划分、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从中获取启示,以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提供参照和基础。第三章揭示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制度、实务三个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病。立法上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存在抵触且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局限性,制度上其内部更是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各种诉讼理念和诉讼要求相互冲突难以平衡,而且碍于立法和制度方面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频频发生和错加、漏加第三人的司法混乱,无法实现其立法价值。第四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设想,亦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有益经验和国内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理清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思路,确定重构方案,即参照美国的引入第三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解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并针对各自具体的适用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对参诉要件、参诉时间、参诉程序以及参加效力等予以较为细致的规定,以应对现代诉讼纷繁复杂的现状,填补我国相应立法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