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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公约。大多数人权公约都在第一条中规定,缔约国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履行人权义务。一般而言,“管辖”范围受到领土范围的限制。因此,发生在领土范围外的案件是否在公约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也就成为了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个重要的议题,即所谓的“域外适用”问题。近年来,缔约国因域外行为侵犯人权的案件逐渐增多,包括自2003年以来英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以及美国情报局国家安全局(NSA)被指控对美国境内外的政治家和官员进行系统监视的案件等。由此,国际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问题已经从抽象学说转变为具有极其紧迫性和现实意义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迄今为止,“Al-Skeini等诉英国案”(以下简称为“Al-Skeini案”)是欧洲人权法院有关“域外适用”问题的最具代表性的判例。本文拟通过对该案就国际人权公约中“域外适用”问题的分析,总结该案对“域外适用”的发展所做的贡献,提出仍然需要改进的缺陷,并就部分问题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对国际公约“域外适用”的实践方向及中国的相关应对立场有所总结和展望。论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就该案的发生背景、案件事实进行介绍,展示诉讼时的主要争议焦点,明确法官的判决结论。论文第二、三、四部分立足于上述争议焦点及结论,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和澄明。其中,第二部分探讨了国际人权公约中“域外适用”的含义,并重点分析了关联要素——人权公约中“管辖”的含义。本文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此处的“管辖”与“国家管辖权”以及“国家责任之归因”的含义是不相同的。公约中的“管辖”范围是指缔约国的行为能够适用公约的范围,如果缔约国的行为是域外行为,那么就要考虑公约的“域外适用”问题,而允许“域外适用”的标准与“国家管辖权”以及“国家责任之归因”的标准完全不同。第三部分探讨扩大“域外适用”范围的可行性。按照先前判例规则,该案的行为很难被判定为在“管辖”范围内,因此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是否需要扩大“域外适用”的范围。本文将逐步分析扩大“域外适用”范围的动因及阻碍,并结论认为“域外适用”标准应当在人权保护的普适性、非歧视性、不可分性以及公约的区域性等之间寻求价值平衡,但是人权保护的普适性应该是优先考虑的价值。第四部分研究了允许“域外适用”的条件。司法实践在以往判例的基础上,对允许“域外适用”的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域外适用”范围。本文认为这样的标准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仍然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并通过对其他国际实践的分析,尝试解决“域外适用”问题更合理的方法。第五部分对“域外适用”的国际实践整体有所观察。通过将“Al-Skeini”案所涉的《欧洲人权公约》与该公约外的其他“域外适用”实践的比较,可以认为,以一般法律原则为基础来保护人权将会成为未来人权保护的趋势。第六部分意在阐述论文所涉案件对国际人权法及国际法其他领域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并就其对中国在今后的“域外适用”问题上带来的可能启示有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