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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发生于温州小区20年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到了使用期限该如何续期事件,又引起社会群众的高度关注,对社会上城市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利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2007年颁发公布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到期后自动续期。根据这项规定,国家在立法上,保护了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不被侵犯,无需提出续期申请而享受自动延长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权利。但是此规定经不起仔细推敲,便可发现《物权法》149条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续期的具体实施是模糊的。例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利届满后自动续期适用的范围,续期申请是否仍需缴纳续期费用,续期的次数期限是多少等具体操作问题没有作出明晰的规定。人们对于期满地上建筑物是否还属于自己仍存在疑虑等等问题。对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这一问题,在2016年11月27日我国中共中央在法律层面上针对产权保护如何完善的制度发布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已下简称《意见》),《意见》表明将进一步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以保护公民,住房产权稳定。,2017年3月15日,国家总理李克强也回应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的问题,称在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70年的使用年限,无需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续期申请,就可以续期。基于国家相关部门以及李克强总理针对对城市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续期这一问题进行宏观上的有一定权威性的回应,我们应从政策的建设和维护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微观上去深入研究并且分析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的政策具体内容与实际操作细节。本文内容分为三大块。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首先对我国青岛阿里山区及温州鹿城区这两个地区因设置的特殊土地使用年限较短而土地使用权提前到期事件进行叙述作为文章引子,引出本文重点问题“自动续期”制度,然后对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的相关规定作了梳理,再以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利期满续期制度的基本理论为起点,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了其在立法上的历史延续,为下文分析自动续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本文利用第三、四两章针对《物权法》“自动续期”规则还没有解决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缴纳续期费用与否以及期满自动续期期限次数两个主要问题展开了论证。具体来说,总结归纳了学术界学者们对于住宅用地期满后自动续期是否应该缴纳续期费用的观点,还表明本文的观点采纳有偿续期制度可能更符合我国土地政策,对于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利期满自动续期期限及次数,学者们处于不同角度的考虑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第四章也进行了简单概括,然后简述法律上为什么对于自动续期细节内容即续期有偿无偿、期限次数问题予以了回避,第三部分,即本文最后一章节,主要探讨了如何在法律上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实施细节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具体应该立足于我国公有制制度,坚持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益的原则,提出我国自动续期费用的完善较适宜采纳一定面积内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免费续期而超出了设置的这部分免费面积的部分按照设置的不同等级缴纳相应的续期费用,同时以土地使用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方式缴纳续期费用,并且从法律上确定合适续期期限及续期次数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