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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贫富差距却日益凸显,中国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对贫困群体生存状况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制度建设成效初现,但同时,也不可忽视,纵使多方努力,贫困问题仍然是发展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不同的贫困成因观引发了人们对社会救助的不同态度,也决定了社会救助制度是以“权利”还是“恩赐”为基础的。根据贫困的发生原因,主要形成了四种贫困观。当代,人们逐渐走出了将贫困视为懒惰、愚笨等的同义词的传统看法,认识到贫困的发生有主观原因,但也深受客观外在环境的限制,能力贫困说和权利贫困说对于正确认识贫困很有裨益,在此基础上,社会救助权逐渐形成。 从权利的角度研究社会救助,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贫困问题的解决具有更为根本性的意义,只有将贫困视为对贫困群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侵犯,赋予贫困群体救助权利,才能使贫困群体具有主体性地位,实现积极脱困。 权利的价值内涵代表了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福利国家理论、公民身份理论和可持续生计理论为社会救助权提供了价值内涵的理论基础。福利国家建立后,扩大了人权的范围,使社会经济权利成为人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中社会救助权实现了对人类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体现了对人生命和尊严的关怀。公民身份理论内含了平等的价值理念,意味着作为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一员,任何公民在陷于困顿时都可以向国家提出救助要求并享有平等的救助待遇,这一理念对于中国社会救助权的建立和实现有着积极意义。可持续生计不仅仅以收入的提高作为发展的唯一目标,它坚持以人为本的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健康、教育、规避风险等都是其追求的目标,最终目标则是实现发展,可持续生计理念有益于发展型救助项目的形成和完善,使社会救助权的目标更科学,内容更完整。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社会救助权是公民为实现其生存和基本发展而享有的一项社会权利。实践中,中国虽然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但社会救助权并未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规定和保障,中国的社会救助权在权利意识、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程序以及权利的社会支持力量等几个方面都存在问题,距离理想的权利状态颇有差距:权利意识方面,公民对社会救助权的认识和主张不足,政府及工作人员则忽视受助者的权利;权利主体方面,主要体现为两大困难群体仍然游离于社会救助权之外,即低保边缘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权利内容方面,贫困群体的生存权未得到完全保护,发展权的保护更是亟需完善;权利程序方面,表现为社会救助政策的设计和实施中都缺乏公民参与,救济程序不充分,难以保障权利的实现;社会救助权的社会支持力量严重不足,非政府组织由于其依附性地位难以承担起相应职责。 围绕社会救助权的三个价值内涵,中国社会救助权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思想观念、政策构成、政府行为三个方面。从历史传统看,中国长期以来缺乏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意识,两千多年传统社会的臣民意识已经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而这种文化是不利于现代公民权利的形成和公民身份塑造的,从而也影响了中国对贫困和社会救助的态度和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长期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政策,注重经济政策而忽视社会政策,在权利领域则体现为注重经济权利而忽视社会权利,大大影响了中国的福利供给。由于政治传统的影响,中国政府形成了“管制型”的父权政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民权利和公民教育无法实现,而在社会救助领域,又以“输血型”的救助方式为主,贫困群体的生计能力得不到提高。 国外社会救助权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结合国外经验中国公民社会救助权的完善可以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培育公民的社会救助权意识,主要体现为公民的主体性塑造和权利意识的培养;以权利本位完善社会救助立法;扩充社会救助权的内容,从生存权保障延伸到发展权保障;健全社会救助权的制度体系,使社会救助制度实现一体化;丰富社会救助权的支持力量,实现多元化;完善贫困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以政治参与保障经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