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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环境的日益恶化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之一。作为气候环境治理的制度工具,碳关税能够缓解因气候变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有利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美国和欧盟单边提出的碳关税,在WTO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有明显的违法性,不仅不利于解决全球气候恶化问题,还会加剧各国间的冲突,甚至引发全球的贸易战,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在此,我们应当严格区分单边碳关税制度和多边碳关税制度。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单靠美国和欧盟的单边碳关税措施根本无法解决问题,我们有必要在多边的国际框架下对碳关税进行国际协调。碳关税是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矛盾日渐激烈的外在表现①,我们首先应在WTO体制下,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多边措施》,以对碳关税进行国际协调;其次,还应当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建立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制;同时,由于联合国的气候变化解决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难免有冲突,我们还需对气候变化解决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国际协调。最后,碳关税一旦实施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将是巨大的,我国应当未雨绸缪做好应对措施,展现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占据新一轮全球低碳经济博弈中道义的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