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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不仅是环境管理手段,更是有别于传统发展模式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环境瓶颈”的制约日益明显,发展清洁生产,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清洁生产,应当首先从立法入手。我国清洁生产的立法较早,但是随着现代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清洁生产立法的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更新陈旧的立法观念,将清洁生产与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消除法律体系自身非逻辑性的弊端。同时,还需要在法律实施的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在实施环境管理法律规范时,应当将各项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与激励制度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环境经济激励制度是指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充分利用环境经济激励手段,引导经济行为人实施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它是针对环境资源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的,具体可分为庇古手段和科斯手段两大类。典型的代表是环境税、补贴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税制度通过增加规定环境税收优惠措施的税种,加强优惠措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充分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加大税收优惠措施的力度,对清洁生产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补贴是各种类型财政资助的通称,主要有现金补助、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软贷款、税收补贴等表现形式。可以由国家发展银行为主导,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的单位提供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软贷款,并通过颁布产业贷款指导目录,鼓励商业银行向清洁生产的单位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解决补贴的资金来源问题。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企业为了减少费用,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污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从而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是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价值所在。以构建完善的地方排污制度为基础,加快推进国家排污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环境税、补贴、排污权交易制度各具特色,综合运用,才能妥善解决环境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