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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下的承运人责任和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内涵均属于学界常有争议的话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的关系与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的相似性,使得探讨本适用于单式运输方式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中的适用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国际上现有关于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则架构主要系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全程运输责任主体进行的规制,而对于各区段实际履行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则留给各国国内法进行解决。本文创新性地站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角度看待实际承运人制度,意在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与货方①无运输合同关系的区段承运人责任能否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予以调整以及可能引发生的中间环节港口作业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实际承运人制度作出综述,包括对在航空货物运输领域下《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中《汉堡规则》下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制度内涵进行概述,进一步落脚到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等对公约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予以借鉴的规定。明确实际承运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对其突破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本文第二章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多式联运中的海上运输区段、铁路运输区段、公路运输区段、航空运输区段、沿海和内河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主体的身份识别和责任承担作出分析,并对各区段内能否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给出结论。第三章在《海商法》修订背景下,结合交通运输部在2018年发布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多式联运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适用范围可能受到的影响,具体包括国内水路运输中可能恢复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实际承运人范围可能扩大涵盖港口经营人的立法趋势。并对因此带来的问题作出预测和阐述,特别是对在多式联运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起衔接作用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冲突问题,结合图表分情况进行了论述分析。第四章从立法层面对《海商法》修订中就多式联运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适用范围提出一些建议。比如增加衔接条款以减少在国际多式联运海运、水路运输区段下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法律障碍。同时对国际上关于多式联运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进行借鉴,除了“委托标准”“地域标准”外增加“功能标准”,对可以纳入到实际承运人范围的港口经营人进行进一步概念确定,以缓解因我国法律下多式联运中部分区段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而部分区段不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引发的中间环节港口经营人责任承担的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