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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世界的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占据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国家对所征收的税款如何进行使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会涉及到许多方面,不仅会关系到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对公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作为纳税人的国民,虽然所纳数额只是占自己收入的一部分比例,但正是每个纳税人的税款在支撑着政府的运转,政府如果离开了纳税人的税款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此外,政府自身作为一个有利益倾向性的主体,如果没有严格合理的监督机制,政府往往会滥用税款。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出现,让纳税人来对政府的用税行为进行监督是很有必要的。纳税人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方,是监督政府用税行为的最佳主体。在法治国家,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往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目前来看,我国虽然在预算法等领域规定了用税监督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也初步形成了用税监督权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更多情况下只是形式意义上的。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预算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预算信息公开性比较低、审计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和纳税人诉讼制度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纳税人行使用税监督权产生了阻碍。这种使得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得不到有效行使现象必须得到改变。我们应当在认真分析我国目前纳税人监督权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国家的合理经验,提出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得我国纳税人用税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得以进步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的预算制度,采取科学的预算机制,强化预算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预算审批程序进行规范,设立分项审批制度和预算听证制度,对于预算调整的范围严格限定,加强预算违法的追究责任;对预算信息进行进一步公开和细化,对于侵犯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行为进行问责,构建“透明财政”;提高审计机关的独立地位,推进审计制度改革,对审计的公开范围进行扩大,严格规定审计责任;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国家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设立我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人对政府用税行为的有效监督和问责机制,才能确保我国政府将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